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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配备专职人员、未设置警示标志晋江企业注意!这些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请自查!

时间: 2024-12-15 02:26:04 |   作者: 袋式过滤器

  2024年7月20日,内坑镇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别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内坑镇执法人员依程序对该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该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仟肆佰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22日,内坑镇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内坑镇执法人员依程序对该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该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叁佰贰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31日,内坑镇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某鞋业有限公司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别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内坑镇执法人员依程序对该鞋业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该鞋业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该鞋业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14日,内坑镇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某鞋业有限公司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内坑镇执法人员依程序对该鞋业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该鞋业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对该鞋业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叁佰贰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1日,龙湖镇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某服装厂开展安全生产例行检查中,发现该场所存在未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逾期未改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根据《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2日,龙湖镇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某房屋租赁服务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其在经营场所内停放电动车,存在违规停放电瓶车、电动摩托车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9日,龙湖镇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秀山村泉州市某服饰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例行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存在未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和《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第六项裁量基准裁量阶次第一阶次裁量幅度第一阶次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12日,龙湖镇执法人员在对辖区石厦村晋江市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例行检查中,发现该单位位于车间的一个配电柜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涉嫌存在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和《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第十七项裁量基准裁量阶次第一阶次裁量幅度第一阶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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